民國七十九年的第一屆金曲獎,可說是新聞局從民國七十五年開始舉辦之第一~三屆「好歌大家唱」的擴大。「好歌大家唱」採徵選優良詞曲與作者的方式進行,外界反應還不錯。第三屆以後適逢電視台與藝人採新的合約關係,歌星成為不簽約的對象;電視台遂苦於找尋每年一度的金鐘獎提報人選,乃有業者倡議廢除男女歌唱演員獎項,又因出版業有個金鼎獎包含了唱片獎項,七十七年起金鐘獎便刪去男女歌唱演員獎。由於前七屆「金曲獎」是為流行音樂所設立之獎勵活動,經行政院新聞局多次檢討與改進,為使金曲獎成為國內音樂獎項的唯一與最高榮譽,並避免人力財力之重複浪費,自第八屆(八十六年)起將「唱片金鼎獎」與「金曲獎」二種活動合併辦理,重新設計獎項,除保留原有流行音樂外,並涵括了古典音樂、民族樂曲、地方戲劇、民族曲藝、口語說講及兒童樂曲等,並且首次接受世界華人作品及大陸地區作品之參賽,並將個人獎部份區分為「流行音樂類」及「非流行音樂類」。 為使「金曲獎」發展成為國際性音樂活動,行政院新聞局修訂第九屆(八十七年)「金曲獎獎勵辦法」,取消參選者國籍或地區之限制,只要作品係於台灣地區首次發行者均可報名參選,並增設獎金,「出版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新台幣壹拾伍萬元,「個人獎」各獎項得獎者,頒發新台幣壹拾萬元,使該獎更具實質之獎勵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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