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 (International Standard Recording Code) ,簡稱ISRC,係聯合國「國際標準組織」(International Standardization Organization,簡稱ISO) 於西元1986年所制定的一套國際性編碼系統 (ISO 3901) 。國際唱片業聯盟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簡稱IFPI) ,於1988年將ISRC編碼系統推薦給其會員國,並於1989年被ISO認定為ISRC管理權責機構。ISRC編碼之於錄音錄影資料,就如同ISBN之於圖書、ISSN之於期刊,是國際間通用的資料識別碼,作為辨識唱片 (phonograms) 等錄音資料及影碟片等音樂性資料 (music videograms) 的一種國際標準,可協助上述有聲產品資訊的交換、傳播及管理,同時也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
由於各國ISRC之管理,原則上由政府機關負責,倘若沒有官方的主管機關,則由該國IFPI分支機構代為管理。我國自1993年開始引進並推行ISRC編號制度,由於當時國內尚無官方的主管機關,故由臺灣地區IFPI分會「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負責執行。為促進我國錄音錄影資料流通國際化、發行管理自動化,經濟部中央標準局(智慧財產局之前身)於1995年10月委託中國圖書館學會,研擬「國際標準錄音錄影資料代碼」國家標準(草案)。為此中國圖書館學會成立工作小組,結合國立臺灣大學圖書館、中華有聲出版事業協會、中華影視製作事業協會、財團法人中華視聽傳播基金會、臺灣區視聽錄音工業同業公會等相關業界代表,參考ISO 3901及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the Phonographic Industry,簡稱IFPI) 提供之作業手冊,於1996年4月完成草案初稿,再經中央標準局國家標準制定程序,終於在1997年10月1日通過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審核,獲頒CNS 13947並公布施行。
Q. 是否只有IFPI的會員才能申請ISRC的「登記者代碼」? A. 不是,任何合法有聲出版業的個人工作室或是製作、發行公司均可申請。
Q. 我們公司若取得先前就編有ISRC的作品,是否需再重新編配新的ISRC? A. 不用,ISRC可以沿用。ISRC通常編配給第一次使用此合法錄音及音樂性錄影作品的登記者,一旦編配後,此錄音及音樂性錄影作品的ISRC就不再改變,即使以後發行權改變了,也不會影響該ISRC。
Q. 在什麼情況下,必須重新編配新的ISRC? A. 若作品表演時間的長短改變了,或音樂再混合編輯時,應視為一種新作品,必須編配新的ISRC。但若只改變作品的曲名時,仍然沿用原來的ISRC。
Q. 我們公司有時會把一些庫存產品數位化後重製母帶再發行,也就是說我們一個作品有兩種產品的版本,則ISRC是否可以共用? A. 不可以,經過重製母帶或重新灌製的作品,必須編配新的ISRC,以保證ISRC獨一無二的確認性。
Q. 如果先前已發行的錄音及音樂性錄影作品沒有ISRC,是不是可以回溯編碼? A. 可以,但要注意登記者代碼是否正確。
Q. ISRC中的年代碼,是否有千禧年的問題? A. ISRC編碼系統目前尚未存在千禧年的問題,因為ISRC最早的年代碼為1940年。然而,國際ISRC工作小組正尋求2040年以後的因應方式,以避免問題的發生。
Q. 我們公司發行錄音作品及視聽教學的錄影作品兩種版本,是否都可以取得ISRC? A. ISRC只限用於錄音作品與音樂性的視聽教學錄影作品可,非音樂性視聽教學的錄影作品,並不適用。
Q. 在同一公司如何使用ISRC編碼系統來區分錄音作品及音樂性錄影作品? A. ISRC編碼系統用登記者代碼第三位之單雙數來區別錄音著作和音樂性錄影著作。即ISRC管理中心分配兩個連續的登記者代碼給同一家公司,單數者必須使用在錄音作品,雙數者必須使用在音樂性錄影作品。例如:“A03”為錄音作品;“A04”為錄影作品。
Q. 我們公司應如何配合ISRC之編碼工作? A. 當取得登記者代碼時,請貴公司要負起編配ISRC的責任,應避免重複分配或錯誤分配的問題發生。
Q. 如何處理ISRC編配錯誤的問題? A. 登記者必須主動通知管理中心刪除編配錯誤之ISRC資料,並且這個號碼不得再分配給其他作品。